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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条无现成可用怎么入刑?上海这起扬尘在线监测行刑衔接案“三步”破局

环境法条无现成可用怎么入刑?上海这起扬尘在线监测行刑衔接案“三步”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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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介绍

  近期,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成功办理了全国扬尘在线监测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第一案,有力震慑了全市涉及扬尘在线监控的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法条无现成可用怎么入刑?上海这起扬尘在线监测行刑衔接案“三步”破局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能够连续自动监测建筑施工、物料存放、混凝土搅拌、码头物料装卸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质量浓度。目前上海共有20多个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对设备定期开展运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有效。

  然而,有的运维单位为了获取更多客户,竟然通过远程设置量程上限等方式篡改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对扬尘在线监管网络造成严重干扰,导致监测体系的“失明、失真”。

  2024年8月,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接到实名举报,反映提供扬尘在线监控设施运维服务的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期通过远程修改量程上限、质量浓度转换系数等方式,篡改多台扬尘在线监测数据。

  这一公司运行维护全市600余台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其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上海大气环境质量影响极大。上海市环境执法总队在接到宝山区大队的报告后高度重视,决定提,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

  在案件调查初期,专案组面临违法手段无痕迹可循、取证方式无先例可依、环境法条无现成可用的“三无”的挑战,给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压力。

  违法手段无痕迹可循。本案虽然通过举报人的内部举报,提交了一些微信聊天记录和篡改视频资料,但由于举报人已离职,后续的情况无法掌握;而行政执法部门对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等涉及隐私的信息手段有限,导致违法手段无痕迹可循。这对专案组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取证方式无先例可依。扬尘在线数据弄虚作假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在线监测数据在建筑工地现场无法像固定源在线监测数据一样可以调取、导出历史数据等,也不像固定污染源一样有持续性的规律,在上海也缺少相关案件办理的先例。如何在不惊动涉嫌违法公司的情况下快速取得可能存在于企业内部的关键证据?这也是专案组需要解决的问题。

  环境法条无现成可用。目前关于第三方运维单位扬尘在线监测领域弄虚作假的罚则只有《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专案组认为,这一公司弄虚作假的行为极其严重,仅通过行政处罚不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应通过《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打击。

  然而,所有的《刑法》罪名均须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大前提,安装和运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却没有对应的“国家规定”。

  根据现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篡改在线监测数据入刑的排污主体必须是重点排污单位或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普通的建筑工地肯定不在此列;从行为上来说必须是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数据干扰,但扬尘在线监测不属于“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所以,专案组无法运用现有的环境类司法解释追究公司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入刑陷入了僵局。

  面对三大挑战,上海市环境执法总队由主要领导挂帅、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集中精锐力量,分三步攻难关、破难题。

  第一步,研究证据固定方法。专案组反复研究举报材料,结合电子证据固定的要求,探索固定证据的方法。针对涉案公司可能有多人参与篡改数据的情况,专案组内部分工,决定使用“调虎离山”的方式优化取证。

  专案组分为两个行动组同时行动,一组约见相关负责人到总队询问调查,一组去涉案公司办公室固定电子证据。现场组根据询问结果,对公司的工作电脑先行登记保存,顺利获取了公司还未来得及删除的近三个月的远程修改日志,以及涉及70余台扬尘监测设备的量程上限的修改记录,这些记录构成了本案的核心证据。

  第二步,寻求入刑法律依据。在明确无法从生态环境类司法解释对该公司的行为行刑衔接的前提下,专案组及时转变工作思路。组员提出,如果单套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可以被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本案就可以通过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相关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在形成法律适用思路后,专案组结合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运行技术规范》中关于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定义,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定义,参考和类比全国范围内对篡改企业车辆GPS数据,对盗取游戏账号等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判例,最终认定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即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找到了“国家规定”,形成了认定本案当事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律闭环。

  第三步,优化部门联动配合。由于本案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先例,专案组本着谨慎原则,与公安机关、检察部门多次沟通办案思路、成案理由,形成共识。同时,与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合作,获取技术支持,积极分析扬尘监测设备设置量程上限后的数据变化,证明设置上限造成的环境影响。

  2024年10月23日,专案组将案件移送至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公安部门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此后,公安部门发挥技术侦查优势,恢复了犯罪嫌疑人已经删除的微信数据,根据专案组前期掌握的修改日志锁定犯罪故意。专案组也参与了审讯过程,从专业角度驳斥嫌疑人的狡辩,顺利推进案件办理。

  经进一步侦查确认,犯罪嫌疑人通过远程修改170余台设备的量程上限,导致设备无法测量超标数值。目前,案件已基本完成侦查,正在准备移送起诉。

  一是对提升上海市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能力具有指导意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跨部门、跨专业,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部门关注的重点各不相同,本案中三个部门多次讨论、相互学习、统一思想,突破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固有认知。

  在此过程中,各部门紧紧围绕办成案件这一共同目标,形成合力,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这些经验对今后提升上海市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能力,提高“两打”工作成效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二是对扬尘在线监测弄虚作假具有震慑意义。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一些第三方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用户,知法犯法,通过恶性竞争、劣币驱逐良币,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追求不当利益。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一批妄图通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方式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第三方机构具有较大的震慑意义,进一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也进一步督促产生扬尘单位放弃幻想,落实好相关防尘措施。

  三是对全国办理同类入刑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本案作为全国范围内扬尘在线监测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首案,在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办案程序上的尝试和突破,为全国各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精准打击扬尘在线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办案思路,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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