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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公安局关于女子吴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安县公安局关于女子吴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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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查明:2024年8月,江西省进贤县人胡 某某 (另案处理)以自己的银行账户无法收款为由,向其朋友吴 某某 借用银行账户收款,吴 某某 信以为真,遂将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提供给胡 某某 。现已查明家住远安县的居民陈 某某 于2024年8月期间被诈骗975200元,其中20万元于8月23日转入了吴 某某 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后吴 某某 在胡 某某 的要求下,将20万元款项通过微信转账、取现等方式交予了胡 某某 。2024年8月30日,吴 某某 主动到进贤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 某某 的陈述和申辩、犯罪嫌疑人胡 某某 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 某某 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陈 某某 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吴 某某 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吴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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