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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2025年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20人)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2025年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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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介绍

  根据工作需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次共计划招聘20名辅警,具体职位、名额、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2025年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4.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年龄、文化程度、身高等条件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报考者需在资格审查前取得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证书。

  4.国(境)外留学人员报考的,应出具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认证);

  2.笔试采取闭卷方式,科目为《综合能力素质测试》。笔试内容包含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综合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等。笔试成绩占总成绩50%,笔试时间为60分钟,正式开考后15分钟内未进入考场的,视为自动放弃。

  3.所有参加笔试的人员于笔试结束后立即进行心理测评,心理测评时间60分钟,以现场手机扫码进入测评程序的方式开展,请保持手机电量充足网络通畅。未参加心理测评或心理测评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1.体能测评原则上在笔试当天下午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笔试当天现场通知为准。报考者务必合理安排着装,充分做好体能测评准备,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体能测评。

  2.测评项目: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1000米(男)/800米(女)跑等3个项目,测评要求参照附件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公政治〔2024〕60号)执行。测评为非竞争性,任2项合格即可通过,体测结果当场宣布。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年龄按体能测评当月计算。

  4.笔试成绩、心理测评及体能测评结果将按职位在“成都温江公安”微信公众号公布,同时明确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和面试时间、地点等内容。

  1.体能测评合格和心理测评通过的人员,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照招聘人数比例1:2确定面试人员,进入面试的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一并进入。进入面试的考生须携带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按照面试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

  4.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将在“成都温江公安”微信公众号公布,同时明确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时间、地点等内容。

  1.根据考试总成绩(总成绩满分100分,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笔试,面试成绩,总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位数四舍五入)从高到底的顺序,按各招聘职位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进入体检人员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其中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3.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招聘环节。因体检不合格或未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总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者优先。

  4.体检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组织,体检费用按照医院收费标准由考生自理,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中,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

  1.体检结果合格人员,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实施政审。政审标准严格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政审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2.因政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总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者优先,递补人员须体检合格。

  政审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成都温江公安”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间,对受到投诉且经查实不符合应聘资格的,不予聘用;对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2.聘用对象应根据通知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岗前培训。逾期未报到或岗前培训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招考工作中,严格执行人事工作纪律,严肃考风考纪,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人员,立即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招聘中各环节公告公示等内容,请报考者自行及时关注“成都温江公安”微信公众号信息,并务必保持通讯畅通。

  2.本次招聘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发现报考者提交虚假信息、弄虚作假或存在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产生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3.本次招聘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具体负责招聘中的各项事宜,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因个人原因造成报考者未参加笔试、心理测评、体能测评、面试、体检、政审、岗前培训等环节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本次应聘。

  附件 3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公政治〔20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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