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8-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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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6日在市行政会议中心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副主任翁鲁敏分别主持两次全体会议,副主任王建康、胡谟敦、王建社、俞雷和秘书长王霞惠及委员共45人出席会议。副市长卞吉安,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招社、副院长黄贤宏,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副检察长沈海东,宁波海事法院院长陈惠明列席会议。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9名市人大代表。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郑雅楠所作的关于《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以及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德良所作的关于该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议案,该条例草案将提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德良所作的关于《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及其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三、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规划局局长王丽萍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宁波市地理信息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地理信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的信息资源,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民生。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地理信息资源的管理制度,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发共享,规范开发利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加快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会议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抓紧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会议听取了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所作的有关免职议案的说明。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通过了市检察院有关免职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在会议结束前作了总结讲话,从以迎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线,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以有效管用为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以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着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以严格依法办事为遵循,认真做好决定任免工作,以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为导向支持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以提升履职能力为关键不断强化常委会自身建设等六个方面通报了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并对做好明年的人大工作提出了要求。
2017年8月24—25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们对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网全文刊登,发送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考虑到草案内容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草案起草小组实行“双组长”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王建社副主任和市政府卞吉安副市长任组长,这是人大立法史上第一次,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市政府对条例制定工作的重视。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了三次“双组长”会议,对条例涉及的重大问题作了多次、充分的沟通协调。
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拟将草案提请明年年初召开的三次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建议,为保证人代会审议法规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于11月20日——12月15日组织市人大代表进代表联络站就条例开展主题接待活动,其中包括28批市级领导干部代表带队进联络站开展主题接待活动。共接待市人大代表142名,群众代表169名,收到意见和建议1089条。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逐条梳理和研究,其中410条次意见予以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中,对提出的493条次工作建议将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未被采纳的意见将通过信函等形式予以反馈和解释。12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草案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最终目标。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草案第三条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作了规定。不少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以社会保障为支撑的含义不太明确,建议修改;有的委员提出老年人概念不明确,建议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建议条例对此不再作规定。同时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对养老服务的定义,建议将居家养老明确为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志愿者不同主体共同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模式,并根据委员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对具体内容作了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草案第四条对居家养老服务原则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政府应当在居家养老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建议将“政府引导”修改为“政府主导”;内司委的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内容;有的委员提出,完全的市场运作会提高养老服务价格,不利于广大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提高。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草案第五条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规定。不少市人大代表建议,要建立财政投入的增长机制;有的委员提出,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草案第六条对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部门列举不全,建议作统一表述;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作统一表述过于笼统,要突出重点部门。经研究,建议对直接相关的一些重点部门作列举,其他部门作统一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草案第八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内司委的审议意见和不少市人大代表均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单位,要明确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草案第九条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作了规定。不少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对高龄独居老年人要建立巡访制度,做好相关的记录;有的委员提出,目前家庭成员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情形还时有发生,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村(居)民委员会是自治性组织,条例不宜对其增加义务,“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表述过于宽泛,建议删除。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草案第三十三条对志愿服务、服务积分和时间储蓄银行作了规定。有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对服务积分和时间储蓄银行作具体规定。经研究,《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者办理意外保险已有具体规定,而时间储蓄银行我市目前没有相应的实践经验,建议形成一定的实践经验后,由政府相关文件予以明确,建议条例对相关内容不作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草案第七条对养老服宣传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我市的“慈孝文化”非常有特色,建议体现在条例中;不少市人大代表提出,要倡导老年人建立合理的消费理念。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草案第三章节标题“服务供给与保障”,建议在第二章节标题中增加“服务”两字,与第三章节标题相对应。
草案第十一条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作了规定。不少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专项规划要体现“医养结合”、“相对集中”等原则。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草案第十二条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本条文是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和焦点。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社区配套用房的表述,容易造成实践中理解偏差,导致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无法落实;有的委员提出,区县(市)有的住宅小区规模比较小,建议对不足百户的住宅小区配建标准予以明确;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居家养老用房建设存在比较分散或者不利于老年人使用的情形;不少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老社区的老年人比例高,但居家养老用房配建标准低,建议提高;有的委员提出,居家养老用房的配建非常不容易,不能随意拆除。经研究,考虑到老社区地处中心城区,周边土地较紧张,配建难度较大,但相对的社会配套却较成熟,可以依靠社会配套作一定弥补,建议对老社区的配建标准不作修改,但明确社区内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可以适当提高配建标准。其他表述根据委员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草案第十三条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了规定。不少市人大代表提出,草案对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容规定比较详尽,但是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定比较少,建议明确农村居家养老用房的配建标准。经研究,考虑到农村老年人居住较为分散、居户分离现象较普遍,各地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划定统一的配建标准,建议作原则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草案第十四条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管理单位作了规定。有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产权属性。经研究,考虑到服务用房产权属性比较复杂且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按照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规定,建议对服务用房的产权不作规定,但明确管理主体。(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草案第十五条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设置条件作了规定。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从便于老年人使用的角度出发,服务用房应当为“地上一层”;有的委员提出,有电梯服务用房要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求过高。经研究,考虑到无电梯服务用房统一要求建立在“地上一层”,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建议不作具体表述,并根据委员的意见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草案第十七条对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如何申请、如何简化审批流程等具体内容。经研究,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相关部门已出台了具体政策,条例无法一一列举,建议对相关内容作统一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草案第二十一条对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作了具体规定。本条文也是广大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和焦点。不少委员提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来确定养老服务项目”的表述不妥,会在实践中造成地区差别,引发新的不公平,内司委审议意见建议删去相关表述。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要明确享受的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目前失智老年人数量增多,给家庭带来很大的压力,建议将失智老人也包括其中;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残疾人相关护理补贴政策要高于条例规定,建议规定不得重复享受。很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针对第四项规定提出了很多意见,包括: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不明确,含义不清,实践中难以落实;地方财政存在一定困难,政府应该保基本而不是采取普惠制;服务人员不足,难以具体落实到位;老年人的需求存在很大差异,建议采取现金或者服务券形式发放;老年人情况多样,有的因为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富裕不需要政府提供的,建议采取自愿申请形式;城乡差异较大,农村落实不了,建议不要作此规定;还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普惠面不够广泛,建议扩大到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经研究,考虑到本条文内容非常重要且涉及面广,草案起草小组“双组长”会议和常委会领导对此作了多次讨论研究。经研究,从回应我市广大老年人的期盼,更好地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水平发展,从而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培育一批优质的服务人员,让我市老年人享受到更好更优质的养老服务的角度出发,同时兼顾现阶段我市财政收入情况,实践中老年人需求、地区发展、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有利于条例的有效落实等现状,建议修改为“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七十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此外,还根据委员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草案第二十三条对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长期护理保障的含义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明确;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我市是长护险的试点城市,建议增加相关规定。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草案第三十条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的水、电、燃气费用优惠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这些是市场行为,建议不要作规定;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有的区县(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目前可以享受的标准已经低于居民标准,建议作修改。经研究,考虑到《浙江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对此已作了相关的规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草案第三十二条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要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有的委员提出,对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减免学费,对其他专业的学生是不公平的,建议删去相关规定。经研究,国务院日前已经取消了养老服务人员资格资质的许可规定,按照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对资格资质作规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草案第二十八条对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作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居家服务网络平台作了规定。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这两个条文内容上存在重复,建议合并作统一规定。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草案第三十六条对全面评估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评估指标还应该包括社会满意度。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草案第三十九条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诚信档案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对服务人员也应当建立诚信档案。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在开展进联络站活动时,不少市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规定,不得突破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立法规范,草案修改稿不再对上位法已经规定的法律责任作重复表述,建议作统一、总括性的表述。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少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刑事责任,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经研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违法行为已作了法律责任,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对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的情形也作了规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
草案第四十四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建议对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规定法律责任。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草案第四十七条对条例相关的名词作了解释。有的委员建议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解释。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广大市人大代表的意见,还对草案有些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已经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第八次会议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8月下旬,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适应了新时期广播电视技术快速发展、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变化的形势,对保障广播设施的安全、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维护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先后在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召开座谈会,征求三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和电信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法工委与教科文卫工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法制办等就草案修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12月8日,法制委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其调整对象为“有线广播电视”。现行条例对新出现的信息网络、公共视听载体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等新事物、新技术已无法涵盖。同时,实践中也需要对有线广播电视之外的设施建设和管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职责强化、广播电视运营优化等作出规定。因此,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议案将现行条例名称修改为《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法制委会同教科文卫委研究认为,鉴于法规适用范围发生变化,修改现行条例名称是必要的,立法技术上可采用“废旧立新”的规范形式。
草案第一条对立法依据作了规定。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不是直接依据的上位法,可以包含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因此,建议删去有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传播广播电视节目活动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理顺该款同第一款规定的适用范围之间的逻辑关系。经研究,考虑到该款内容已经被第一款中“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所涵盖,因此,建议删去。
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对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广播电视监测机构职责作了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经研究,为使法规符合中央正在开展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建议删去有关内容。第三款对有关部门职责作了规定。考虑到市政府设立的应急办公室不是独立的政府工作部门,建议删去有关内容。同时,考虑到镇(乡)人民政府在广播电视管理中承担了一定的职责,建议增加相关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三款)
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对市和县(市)有关部门确定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作了规定。经研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该项职能,因此,建议作适当修改。同时,考虑到统筹各类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建议增加规定“结合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小区及商用、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广播电视相关技术标准配套设置广播电视设施。”考虑到实践中除住宅小区应当配置广播电视设施外,其余建筑采用了建设单位与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协商配置广播电视设施方式,经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删去“商用、公共建筑”。(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
草案第九条对工程建设时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作了规定。经研究,建议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实际情况,将第二款、第三款作适当修改。考虑到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对工程建设确需广播电视设施搬迁的内容已有相关规定,建议第四款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草案第十条列举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禁止性行为。经研究,建议删去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已作规定的“倾倒含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和“随意附挂其他线路”行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草案第十三条对建立应急广播体系以及经费保障作了规定。经研究,建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2016〕20号)有关规定,增加应急广播体系的建设要求、服务方式等内容。同时,增加应急广播载体的有关表述,相应删去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五项“应急广播体系”的定义。此外,考虑到目前存在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承担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经费的情形,因此,建议有关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对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信息发布相关职责作了规定。经研究,考虑到应急办不是独立的政府工作部门,建议根据应急管理实际情况,对管理主体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
考虑到法规仅对信息网络、公共视听载体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进行调整,因此,建议在相关条文中明确“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限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草案第十六条对鼓励和支持相关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等作了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经研究,为使该规定与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等法规、规定保持一致,既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又符合国家对意识形态领域严格监管的需要,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禁止播放虚假、违法广告”缺少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研究,考虑到广告法、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对相关具体行为已有处罚规定,建议不作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
考虑到广播电视监测在监督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建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参考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对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广播电视监测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充实。(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不得强迫用户购买高清机顶盒等终端设备,不得强迫用户购买付费频道等增值服务。”考虑到该款设置目的是保障用户的基本收视权益,经研究,建议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草案第二十五条对保障社会公众免费收看中央和本省、市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作了规定。根据教科文卫委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国家关于设立电视台的要求,建议增加有关保障社会公众免费收看“所在地县级电视台第一套节目”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草案第二十六条对有线数字电视收费作了规定。经研究,考虑到2015年发布的浙江省定价目录已将“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纳入,因此,建议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作相应修改。考虑到目前减免费用不完全由区县(市)财政承担,根据市财政局的意见,建议删去有关规定。实践中,减免费用按照规定由政府财政和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承担。(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考虑到我市广播电视管理中不存在收取设备押金、保证金的情况,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八条有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建议依照《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法律责任设置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调整处罚幅度。(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节目的法律责任。考虑到相关行为宜由国家统一界定,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活动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已有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且规定不完全一致,因此,建议删去。实践中,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适用相关规章的规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定义基础上,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作出界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关于《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本次会议于26日上午分别对《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总体上看,两个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所作的修改,较好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和需要,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委员们在审议中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6日中午召开会议,研究了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议案(草案)》。现将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配套设置广播电视设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有的住宅小区包含办公、商业用房,同时考虑到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议作适当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二款)
(二)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公有资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等节目的制作。”有的委员建议将“非公有资本”修改为“各类社会资本”,考虑到《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已有相关表述,建议不作修改。(草案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结合《关于制定宁波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议增加“免费提供基本型机顶盒”的有关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四)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有关 “三网融合”的内容。考虑到目前国家正在推进“三网融合”相关改革,有关政策还在探索中。因此,建议不作修改。
(一)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对居家养老服务定义和具体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生活照料服务还应该包括助行;有的委员提出,临终关怀非常重要,建议恢复。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第三条)
(二)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是否涉及行政许可。经研究,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主要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作评估,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八条第一款)
(三)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居(村)民委员会从事了大量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议增加相关工作人员。经研究,考虑到居(村)民委员会为自治性组织,人员编制不属于公务人员,法规对此不宜作规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表述作修改。(草案第九条)
(四)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对志愿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志愿者权利的规定。经研究,《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已经对志愿者权利作了规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十条)
(五)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已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明确不足百户已建成小区的最低配建标准。经研究,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用房配建是以社区为单位统筹配建的,建议不作修改。(草案第十三条)
(六)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配置作了不同的表述,建议统一。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
(七)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养老服务用房,根据房屋建设用地权属、建设主体等确定所有权和管理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所有权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规定。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十五条)
(八)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对评估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条款规定与第三十四条规定存在重复,建议修改。经研究,本条规定的评估主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进行评估,第三十四条则是对居家服务用房、绩效、社会满意度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侧重点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委员的意见作进一步明确。(草案第二十三条)
(九)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也要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第三十一条)
(十)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企业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目前平台建设比较红火,也要做好规范工作。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三十三条)
(十一)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对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规范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地方标准的制定权限在省级,建议修改。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三十五条)
(十二)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对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国家已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设立作了明确规定,建议草案不要作表述。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三十六条)
(十三)草案修改稿第五章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研究,按照立法规范,已经设立了总括条款作统一规定,建议不作修改。(草案第三十九条)
(十四)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对未按照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和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城乡规划法已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草案不要作规定。经研究,建议删去相关内容。(草案第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还对两个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条文的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作了适当修改。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议案(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市规划局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草案)》。该草案已经201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地理信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的信息资源,是与经济社会、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数据资产。针对地理信息管理开展地方立法,意义重大,非常必要。一是积极应对城市发展的内在需要。地理信息资源是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由于标准不统一、重复建设严重、资源共享不足等原因,地理信息资源的有效供给能力不足,公共服务水平不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地理信息资源的管理制度。二是有效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迅猛,预计到2021年国内总产值或将超过2万亿元,我市也于今年出台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但我市目前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应用水平较低,为了促进地理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制度。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重要决策指示和上位法律法规精神的需要。《测绘法》提出“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习提出“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作为大数据整合共享的空间基础设施,地理信息资源迫切需要理顺管理体制。因此,本市以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为突破口,制定《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加快发展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条例于2016年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调研项目,2017年被列入审议预备项目后转为审议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等四个部门全程参与。市规划局高度重视条例立法工作,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起草小组,聘请了3名法律专家担任顾问。起草小组调研了重庆、贵阳等10余个城市的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和产业发展情况,组织2次部门意见征集,先后多次召开专题讨论会。2次书面征求了国家和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武汉大学、宁波大学等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专家学者意见。10月31日,向市政府上报了《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查,11月1日起,2次书面征求市级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意见;在市政府、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发布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分别在慈溪市、宁海县、江北区和市本级组织召开座谈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专题协调,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12月4日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作为全国第一个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提出了一些新思路、新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界定了地理信息资源的概念;二是厘清了各级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在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中的责任边界;三是建立了“统筹计划、分头建设”的资源建设体系;四是为了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了遥感影像统筹采集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建设制度;五是规定了地理信息资源统一汇聚制度;六是提出编制地理信息产业规划、设立产业基金等;七是明确地理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跟踪追溯机制等。
《条例(草案)》全文共30条,包括地理信息资源的管理体制、资源建设、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安全保护和法律责任等。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地理信息资源的定义作出规定,因此,《条例(草案)》第三条采用了国家、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和武汉大学、宁波大学等部分专家学者分析、论证的结论,即地理信息资源,是指地理空间位置及与地理空间位置相关联的自然、经济、人文等地理信息的集合,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和专题地理信息资源。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对什么是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专题地理信息资源作了补充定义。
按照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中的职责;第五条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题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针对本市当前存在的地理信息资源数据重复采集、标准不一、共享困难、开发利用难有作为等问题,《条例(草案)》第六条至第十条对强化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政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基础和专题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明确各政务部门应当采集的信息资源。(二)政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目录制定本部门的地理信息资源年度采集计划,规范地理信息资源数据采集秩序。(三)除部分特殊情况外,航空航天遥感数据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采集。(四)政务部门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地理信息资源的,不得违反规定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五)政务部门采集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及时归集到本级政府共享平台。
为推动政务部门在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一)政务部门因履职需要使用地理信息资源的,应当通过共享平台获取。(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及其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四)有关政务部门推动实施地理信息资源应用示范工程,为决策提供参考和服务。
为了正确处理地理信息数据保密与开发应用的关系,《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一)组织编制基础或者专题地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并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平台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二)在遵循数据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地理信息及相关企业开放地理信息资源数据。(三)编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规划目标、方向。(四)设立地理信息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地理信息产业。(五)鼓励和支持“校研企”联合建立地理信息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六)建立完善地理信息市场、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等制度。(七)实行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用信息管理。
按照“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原则,《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开发利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保护主体责任。(二)政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三)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安全防护监控管理和容灾备份等管理制度。(四)获取、开发利用地理信息资源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地理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未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新的义务,所以未创设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仅在第二十八条作了转致规定。对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草案)》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九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宁波市地理信息共享促进条例》为今年的审议预备项目。今年10月,常委会第10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市政府提出的相关建议,决定将条例更名为《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并由审议预备项目调整为审议项目。在调研论证和起草过程中,我委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先后成立了立法调研组和条例起草指导小组,组织召开和参加多次座谈会,梳理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研讨要立法解决的重要问题,推进各方在地理信息资源管理的权责、机制和方式等方面形成原则性共识。
12月4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11日,我委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党的十九大把数字中国、智慧社会作为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近日,中央又明确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要融合发展,把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作为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建设数字中国的主攻方向。地理信息资源是重要的数据资源,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意义。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飞速发展,地理信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得到极大拓展,在经济建设、城市治理和群众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作用日益突出。同时,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日新月异,地理信息产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受制于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渠道不够畅通、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应用水平较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不高等因素,导致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和应用相对落后。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都对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和省还制定了一些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补充,但从实施效果看,已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对宏观,难以有效保障、规范、引导我市地理信息资源高水平地管理和应用。
综上,我委研究认为,通过地方立法从体制机制上,防止信息资源重复采集、多头采集;打破信息孤岛,完善共建共享;保证信息安全,规范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都是十分必要的。
委员们指出法律概念应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和统一性,明确“地理信息资源”的概念是整部条例草案的制定基础,草案中没有清楚表述同“政务信息”这一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建议进一步深入研究地理信息资源的法律概念,明确其内涵、外延和范围,厘清地理信息资源同政务信息等其他相近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和边界,必要时可以在条例文本后附上本条例所涉用语的名词解释。
另外,“政务部门”的概念,虽引用自《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同时条例草案中又多处提到“有关政务部门”,“有关”的指向不够明确、分类不够清楚,有时指代政府行政部门,有时又指代信息采集机构,容易造成理解分歧,建议直接明确责任部门,清晰表述,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条对地理信息资源管理的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作出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管理应是围绕组织目标,开展计划、决策、实施、评估的系统过程,条例草案中对地理信息资源的管理规定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明确地理信息资源平台同政务信息平台间的关系,理顺牵头部门(规划局)与其他职能部门(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委、公安、工商等)之间统筹、协同、衔接机制,完善平台管理、目录管理、计划编制审核等方式,强化管理对于信息资源应用的保障和促进功能。
条例草案中第6条至第11条以建立目录的方式对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作了规定,目的在于防止资源的重复采集。委员们提出,信息数据的共建共享需要多部门配合协调,条例草案中对共建共享这部分的规定可以更加细化,增加义务性条款的设置,提高条例的可行性。另外委员们也提出对于条例草案中目录的开放程度规定得还不够明确,建议采用清单式的目录形式,加强数据共享的强制性,明确可以开放共享的目录清单,并通过目录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1.在条例草案文本中,关于地理信息资源采集、归集、共享、开放、促进方面的内容所占篇幅较多,管理和开发所占篇幅小,且管理方面的规定缺乏实质性内容,在实践性和操作性方面较差,不符合条例更名的本意,也不利于条例的实施。建议加强这两方面的内容,如强化数据更新的强制性,增设采集更新的条款。
2.目前条例草案中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只有一条规定,比较单薄,且缺乏一定的刚性,建议充实增加有关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补充相关政务部门的法律责任。
作为全国首部规范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条例,条例草案应该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在满足上位法规定的同时,还要突出宁波地方特色,立足于解决宁波市在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以体现地方立法价值。
部分委员指出,条例草案中部分条款的语言表述中,式倡导性语言色彩重,建议语言表述应该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使用法言法语,力求言简意赅。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安排,法工委会同内司工委开展了对《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市是国内较早对殡葬管理进行地方立法的城市。2002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10月31日,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采用了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了市法学会开展专业评估,并出具立法后评估报告。今年4月,法工委、内司工委、市民政局和市法学会对立法后评估的调研重点、调研方案等事项进行了对接。其后,法工委与市法学会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确了评估的原则目的、程序方法、评估效果以及实施评估期限等,5月,法工委发出《关于开展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同时,在市人大网站开设专栏,在宁波人大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出通告,公开、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条例》实施情况和条款内容的意见,并通过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发送通知,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评估意见和建议。5月中旬开始,市民政局组织了本系统的《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市法学会成立了评估小组,在法工委、内司工委和有关方面支持、协助下,采用问卷调查、查询档案、专题座谈、专项论证、实地走访等多种评估方式,深入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研。8月,市法学会向法工委提交了立法后评估报告。法工委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评估意见和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要求,并于12月8日将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制委全体会议讨论,会后,根据法制委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报告又作了适当修改。12月中旬召开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该评估报告进行了讨论,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修改后的第三方评估报告附后)
法工委对第三方立法后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并征询了市民政局的意见。我们认为,《条例》的实施推进了我市殡葬管理水平,使殡葬改革得以深化,有效的保护了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制定后,建设了一批殡葬设施,有效的推进了我市殡葬信息化建设,殡仪馆规范化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建设得到加强,殡葬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公墓升级得到各界认可,同时公墓绿化行动成效突出,海葬工作也得到稳步推进,生态墓地和骨灰存放处建设取得新进展。但《条例》在实施中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问题需要解决,如《条例》本身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尚需衔接、服务理念体现不够充分、殡葬基础设施范围较窄、部分条款和概念不够清晰等问题,此外,宣传力度相对不足、执法力度有待加强、日常监管存在缺位、相关部门缺乏统一协调等问题,阻碍了殡葬管理改革水平的提升。自2003年《条例》实施以后,国家出台了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分别规范了公墓规划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置,但《条例》至今尚未做相应修改,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建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实际,结合《条例》配套政策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情况,吸收外地立法经验,针对评估报告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适时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就法规修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重要问题的立法解决方案提出进一步的系统性、权威性意见,为《条例》的修改工作营造良好条件。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安排,法工委会同城建环资工委开展了对《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0月28日经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对于促进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面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规划理念的不断更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部分修改以及去年我市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城乡规划工作实践。为此,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通过对《条例》实施绩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系统梳理《条例》存在的与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款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和修改《条例》的对策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启动立法修改程序提供参考依据。
2017年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立法咨询专家等发出《关于开展〈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法规实施主管部门自查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委托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政学院开展专业评估,明确了评估的原则、目的、程序和方法等,同时,在宁波人大网开设立法后评估专栏,广泛征集公众和社会各界对《条例》实施以及立法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方评估机构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政学院在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下,采用文献查阅、专题座谈、专项论证、调查问卷、实地走访等多种调研方式,深入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广泛听取和征集各方面意见。期间,还分别赴鄞州、海曙、慈溪等地进行实地专访座谈,深入了解《条例》的具体实施情况,认真听取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也在本市规划系统内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评估调研活动,并于7月底将自查评估报告报送法工委。在此基础上,9月上旬,第三方评估机构向法工委提交了立法后评估报告。法工委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评估意见和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要求,并于12月8 日将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会后,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报告又作了适当修改。12月中旬召开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该评估报告进行了讨论,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修改后的第三方评估报告附后)
根据第三方立法后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认为,《条例》设置的各项制度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编制、实施、修改、监督等方面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制度保障,实现了立法的预期目的。有关部门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也比较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应调整和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规划理念不断更新,城乡规划工作深化改革,城乡规划实践中暴露出的“多规”冲突、权责不清、执法困难等问题,使得《条例》部分制度设计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有待修改与完善,以便充分发挥立法对城乡规划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因此,建议将《条例》的修改列入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调研项目,针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就法规修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重要问题的立法解决方案以及启动正式立法程序等提出进一步的系统性、权威性意见,保障法规修改的质量和实效。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要求,市政府专题作了研究部署,对审议意见提到的各项问题进行了自查和整改。现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下半年,在错综复杂的发展环境下,我市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开展“大脚板走一线、小分队破难题”抓落实专项行动,统筹抓好稳增长、转方式、促改革、惠民生、保稳定等各项重点任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延续了上半年“稳中有进、进中向好”态势,前三季度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3%,高于全国全省,其中一、二、三产分别增长1.8%、8.1%和9%;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增长7.8%。1-10月,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58.5亿元,增长13.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375.1亿元,增长6.7%;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61.4亿元,增长8.3%;外贸进出口总额6168.6亿元,增长22.4%,其中出口4067.3亿元,增长14.7%;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处于101.8%的低位。
一是谋划创建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综试区获得省政府批复,总体方案印发实施,目前正向国务院申报。同时,召开综试区创建工作动员大会,研究制定综试区近期创建方案,积极推进四大开放试验平台、六大双向合作工程、50项具体事项建设,“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初步方案已经商务部原则同意。二是扎实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推进落实“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若干意见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等相关政策,大力实施智能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制订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实施方案和加快促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启动实施“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拟每年安排2亿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前三季度,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规上工业增加值分别增长15.2%、11.5%、11.3%,均高于全市规上工业平均水平。三是加快服务业转型发展。发布《关于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宁波建设更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港航物流服务中心行动纲要》及年度实施方案,大力培育新兴服务业。前三季度,商务服务业、租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新兴服务业增加值分别增长38.3%、11.3%和17.1%。加快推进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前三季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408.2亿元,其中出口362.6亿元,进口45.6亿元,分别增长126%和30%。四是着力营造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深入实施《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浙东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已签报国务院审核,鄞州区、中科院材料所列入第二批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打造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推进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建设,1-10月,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647家,认定市级众创空间53家,科技企业孵化器27家,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宁波分院、宁波国际技术创新中心成功落户。落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宁波慧谷、慈溪华东轻纺城成为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一是强化重大项目谋划。编制《2017年宁波市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共列入项目147个,总投资3225.8亿元,其中21个项目列入红绿灯监管体系,总投资654.8亿元。制定出台《宁波市有效投资攻坚战(2017-2019)实施方案》,推进实施8项主要工作举措和4方面保障措施,着力破解重大项目前期、审批、落地及推进中的瓶颈。启动开展特大型重点项目谋划思路及推进举措研究。二是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推进“大脚板走一线、小分队破难题”抓落实专项行动,市级100个攻坚项目中有94个项目基本按计划推进,其中实施类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352.3亿元,沪嘉甬铁路、吉利汽车、通航产业示范区、宁南贸易物流区等一批重大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建设,1-10月,累计完成投资1173亿元,为年度计划的83%。两批全省集中开工项目进展顺利,第一批88个项目完成投资176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89%,第二批55个项目全部开工建设。三是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起草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10月,民间投资增长16.1%。启动《宁波市PPP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印发2017年PPP项目计划,共安排项目170个,总投资3955.4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3136.3亿元,其中签约项目54个,已累计引入社会资本1137亿元,其中,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一期与社会资本成功签订PPP项目投资协议,宁波世行厨余厂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四是加大项目招引力度。全面对接“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和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出台鼓励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全力抓好浙商、甬商回归等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1-10月,全市实际利用外资33.8亿美元;国内招商引资项目579个,实际到位资金919.8亿元,增长15.5%,其中浙商回归项目443个,实到资金568.1亿元。
一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分三批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市、县两级提前实现省定年底前达到80%以上的工作目标。全面推进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基本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加快市、县两级一窗“统一受理”平台开发建设,目前“统一受理”平台全面启用,实现了8个省级部门、9个市级部门自建系统与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双向互通。二是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累计完成94家企业的熔炼工艺设备淘汰,占原有不锈钢企业总数的97%,淘汰落后产能151万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全市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增长20.7%,商品住宅存量消化周期在合理区间。推进金融领域去杠杆,10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2.12%,比上半年下降0.25个百分点,不良率创近三年新低。落实企业降本增效,全年在价格政策上可减轻企业负担约23亿元。三是强化企业精准服务。制定出台《关于发挥服务市场主体职能努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若干意见》。加大对外贸企业综合服务水平,深化外资服务月、外贸企业走访活动,做好企业通关便利化、降低口岸费用等工作。着力破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等难题,前三季度银行加权平均利率5.4%,与年初基本持平。拓宽直接融资渠道,1-10月,全市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14家,其中境外1家,新三板新增24家。四是有序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在实施第一批61家市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改革的基础上,开展第二批脱钩试点,确保完成全年152家市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任务。
一是着力维护金融秩序。部署落实属地金融维稳责任,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攻坚行动,全面排查困难企业,建立分类帮扶企业名单,有效处置企业“两链”风险。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持续做好非现场监测预警,同时核查247家重点机构并形成“一企一档”管理档案,建立“名单制”管理责任清单。二是强化社会民生保障。积极稳定就业,前三季度,全市就业登记人数344.1万人,增长7.4%,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2%的低位;扎实推进社保参保扩面工作,全市户籍人口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94.3%和98.66%,位列全省第一、第二位;着力提升居民收入,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43066元和25495元,均增长7.8%。市政府20个民生实事工程项目推进顺利,绝大多数项目达到进度要求。三是大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推进健康宁波建设,制定《健康宁波2030行动纲要》,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级首批示范城市;稳步推进“互联网+”健康服务,共建成44家远程医疗服务中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全市66%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26%的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实现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中民办占比49%。图书馆新馆完成主体建设,艺术剧院(凤凰剧场)改造项目投入使用,浙江大学“五位一体”宁波校区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四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安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能源、交通、建筑等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2017年上半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改进意见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现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依法依规组织收入。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环境,坚持依法征收,坚决防止收取“过头税”。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扎实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出联合办税服务站等多项便民措施,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推进浙江政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试点扩面,规范各类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1-11月份,全市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06.61亿元,同比增长11.5%,预计全年可完成预算目标任务。
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减税降费各项措施,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取消或停征城市公用附加等2项政府性基金和房屋转让手续费等41项行政性收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提升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全力推进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和“中国制造2025”试点城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整合提升产业发展基金、担保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强化财政资金统筹。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2018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按30%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修订出台市级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减少各类财政资金沉淀。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向民生等重点领域倾斜,1-11月份全市民生支出占比达到75.3%,民生福祉持续提升。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厉行节约有关要求,2017年按不低于5%的幅度压减一般性支出,1-11月份全市“三公”经费支出同比下降3%。
加强预算执行监管。落实预算执行的部门主体责任,建立部门预算编制执行量化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展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功能,研究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推进财政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与人大、审计等部门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市人大推进实施预算联网监督。
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绩效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目标管理,规范绩效目标申报,扩大绩效评价范围,2018年每个市级预算部门原则上至少有一个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行第三方评价方式,建立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各项财政政策。加快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制定出台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启动项目库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完善预决算信息公开机制,推进公开范围全覆盖、公开内容更细化,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推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严格按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和部门预算经济分类两套科目,分别编制2018年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
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制定出台宁波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强化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组织推动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清查工作,清理整改不规范的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夯实债务管理基础。妥善处理存量政府债务,2017年全市组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380.1亿元置换存量债务,降低政府融资成本。
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市政府组织市编委办、市府办、市审管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改进意见和措施,着力推进改革落到实处。现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10月13日,市委召开“最多跑一次”改革专题学习研讨会议,要求把“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增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坚定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10月20日,市政府召开全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视频会议,对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目标进行了再明确,对《审议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进行了再部署。“大脚板走一线、小分队破难题”抓落实专项行动也将“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重点改革任务之一,由宋越舜常务副市长牵头负责,成立了小分队,并坚持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推进改革的具体办法和举措。
为继续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10月中旬,印发了《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9号),并对年内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市政府还及时调整充实了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积极落实“一把手工程”要求,明确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做到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为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各区县(市)全部落实政府常务副职兼任行政服务中心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好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重构办事流程等改革重点难点问题。
同时,市“跑改办”,下发《关于成立宁波市“最多跑一次”改革专项工作组的通知》,成立了综合协调、业务推进、信息保障三个专项工作组,进一步建立健全“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网络,强化协调沟通机制。市级各部门积极加强“最多跑一次”改革人员力量保障,抽调熟悉行政体制改革、审批业务、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专班,集中精力推进改革任务落地见效。8月底,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委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的通知》,市县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培训方案,加快推进窗口受理人员从“单一受理”向“综合受理”转变,后台办理人员从“单一部门办理”向“多部门协同办理”转变,基层网格员从“单一网格员”向“全科网格员”转变;并通过加强培训,进一步提升各级各部门审批处(科)室负责人、审批代办员等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办事效率和能力素养。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后,我市结合《审议意见》和省、市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最新要求,进一步整合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的“业务流”和“信息流”,着力突破一批难点、打通一批堵点、破除一批痛点,扎实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
一是梳理规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到目前为止,我市共梳理公布了三批“最多跑一次”事项,市本级合计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1413项,占相关部门在用办事事项总数的87.5%;区县(市)平均800项左右,占比达到84.2%。市县两级均提前实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今年年底之前达到80%以上的目标。同时,对照省级公布的《系统指导目录》、部门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积极开展“最多跑一次”事项比对规范工作,统一事项名称、主项子项拆分、办事流程等要素。由市审管办牵头,围绕群众和企业“办成一件事,完成一项投资”的需求,在原有28个行业联合审批标准的基础上,对一个部门多个事项、多个部门一个事项、多个部门多个事项等进行深度整合,积极探索拓展民办医疗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副食品商店等行业的联合审批标准。
二是简化优化事项办理标准清单。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重新编制、修订办理标准,完善办事指南,以清单化的形式逐一明确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办理程序和容缺条件等,对原来存在的兜底条款和模糊性表述,能取消的一律取消,暂时不能取消的按照群众和企业办事的要求作了进一步说明。认真落实“减层级、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办事材料,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减办事期限。对于原来要求提供的各类证明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材料进行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三是着力拓展“全城通办”事项清单。推行市域范围内无差异的“全城通办”服务,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距离更近、时间更短。坚持需求导向,分析查找办理量较大且有全城办理需求的审批服务事项,利用网络、自助终端、邮政快递等手段,按照“就近就便受理申请,审批权属不变、数据网上流转、批件快递送达”的模式,梳理确认近期可实现市县两级通办、区县(市)之间通办、全域通办的事项,最大程度地便民利企。目前,市级33个部门共梳理汇总了378项“全城通办”事项,并于8月底和10月底分两批向社会公布并正式实施。
一是加快升级政务服务网平台。8月底,全市统一受理平台已全面启用,初步实现审批类事项统一受理。我市还在政务服务网开设了“一事联办”版块,如“开设境外电视”审批就已实现了文广和国安“一事联办”功能。稳步推进电子签章系统建设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完成了“在线咨询、网上申请、快递送达”办理模式与省网快递送达平台的联调测试。
二是强化数据共享。根据省政府顶层设计,积极做好数据整合共享和系统优化工作,开展数据资源需求梳理确认工作,推进自建数据交换系统接入省交换平台,利用省数据中心平台开放的数据资源,在省办事材料共享库以及电子证照、电子文件、电子印章、网上公共支付平台等应用的支撑下,群众仅需将办事所需的各类证件、材料“一次递交”,即可通过“统一受理”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共享利用,改善群众办“一件事”重复递交材料的问题。
三是强化一体化网上服务机制。推进政务服务网建设,积极打通“统一受理”平台与市级自建审批系统的数据壁垒,并进一步做到“表单连通、业务流通”,截至12月6日已完成了涉及15家市级单位25个系统173个事项。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体系,建设全市一体化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利用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推动更多便民服务事项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移动客户端办理。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自建审批系统表单电子化工作,按照“多表合一,一表多拆”的思路,通过“一表式”填报、一套材料上传、全程数据共享等便捷化体验,提高群众网上申报比率。
一是着力优化行政服务中心平台。强化行政服务中心在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中的主平台作用,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在将各部门行政审批权力集中到行政审批处(科)室的基础上,再将行政审批处(科)室集中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并保障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审批权限落实到位。推进群众和企业办事事项“应纳尽纳”,目前,除涉及保密、民族宗教、大型机械外,市级部门事项进驻率达到95%左右,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一个门”,基本就能把事情办成。同时,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对各部门进驻人员的统一领导、考核评价、监管管理等制度。
二是建立“受办分离”机制。明确“统一受理”平台是全市办事服务线上线下唯一的受理入口,形成了“统一受理”平台受理、部门业务系统办理的“受办分离”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强了各部门依托“统一受理”平台开展协同审批、并联审批、联动审批、联合踏勘等工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信息流”的整合优化。同时,进一步完善各综合受理区的功能设置,由牵头部门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编制实施相关权力运行规程,不断优化各环节的流程和运作方式,基本实现了“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新模式。
三是建立政务办事配套制度。对照《浙江省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要求,统一明确了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运作模式、管理机制等,坚持做到无差异化服务。同时,围绕硬件设施、人力资源、服务受理、服务指南、监督考核等,加强了行政服务中心现场管理标准化建设,全面建立了包括信息公开、一窗受理、首问负责、顶岗补位、限时办结、否决事项报告备案、责任追究、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文明服务、容缺受理、并联审批、代理代办、证照联办等一系列制度。
四是完善基层办事服务平台。依托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服务体系,借助金融网点、4S店等商业性社会机构,采取委托办理等方式,推进群众“家门口办事”。进一步扩大自助终端的覆盖范围,合理布局自助服务终端,引导更多群众通过自助服务实现事。如市人力社保局向全市154个乡镇(街道)配置245台人社自助服务一体机,群众可以就近办理或查询社会保险、就业创业、人事人才劳动关系、政策法规和社保卡服务等业务,有效打通了服务基层的“最后一公里”。
一是企业投资项目领域的突破。加快研究制定《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大集成、跨领域、一窗式”的改革理念,以企业办事更加方便快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取得突破。从项目全过程考量政府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多方面影响项目报审效率的因素,实行项目预判、方案预制、流程预定,通过纵横联动、环节联动、多方联动,为项目单位综合提供个性化全方位服务。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全流程、多层级、多部门“最多跑一次”的标准和要求,推动实体办事大厅与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快推进项目审批标准化及简化优化工作,积极开展项目联合测绘、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大力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规范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度,深入推进涉政中介机构改革。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整合建设、消防、人防、气象等审查环节,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是不动产登记领域的突破。通过完善综合窗口布局,推进交易、登记、契税等环节的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将法定的工作环节转化为部门之间的内部流程,并积极提供网上预约、查询进度、咨询投诉、在线反馈等多项服务,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目前,正在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开发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统一受理平台,初步完成了系统的对接连通工作,着力推进交易、登记、契税数据整合和实时共享、业务互通,做到“异地能受理、属地能办理、数据能推送”。各地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办理能力、办事效率已经大幅提升,原先需三部门窗口受理、50分钟左右的办理时间压缩至一个窗受理、平均20多分钟办完,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
三是商事登记领域的突破。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工商登记与涉及后置审批事项进行联办,并通过流程再优化、推行政银合作扩大登记办理网点、开展邮政寄送服务等措施分类分层逐步落实“最多跑一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商事登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联合审批、证照联办”改革,进一步整合审批流程,推行“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份证照、信息共享”的工作模式,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统一收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强化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实现商事登记备案的数据互联互通,简化重复信息录入,减少群众和企业的跑路次数。
一是依法依规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认真清理部门“”设立的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条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凡是法律法规与全面深化改革方向不符的事项,由市级部门向省级相关部门提出,并及时向省建议调整《系统指导目录》。对部分办理数量少、业务相对简单、办件频率低和能现场即办的审批服务事项,在不改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充分开展调研论证和合法性审查,通过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方式,将相关事项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各办理区牵头部门进行窗口办理。对通过数据共享、系统联通实现事项办理材料精简的,要求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对外公开材料精简情况。
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联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进一步精简事前审批的同时,探索智慧监管、审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全面纳入信用体系,着力构建“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的监管体系。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推进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力量下沉,打造“多员合一、一员多用’的全科网格,不断提升基层一线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强化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运行和督办联动工作机制,推进统一平台与政务服务网、乡镇(街道)“四个平台”等的有效衔接,完成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向区县(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拓展延伸,并将部门领导信箱、网上信访、网上投诉、网上举报、建言献策等政务咨询投诉举报通道统一整合接入。
三是进一步强化改革工作与法律法规衔接。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和保障桐庐县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基层体制机制创新。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拟选取1—2个条件成熟的区县(市),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与法律法规衔接绿色通道试点,着力缩短改革与立法之间的反应时效,为“最多跑一次”改革提供可借鉴、可推广、可操作的经验和做法。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审议意见》提出的重点方向,结合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基于一窗受理和数据共享”的“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对改革的新目标、新任务进行再细化再落实,不断完善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网上办”“就近办”的具体路径,努力实现全市域范围内的“全城通办”。主要是实现“六个实质性突破”。
一是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的事项及办件量取得实质性突破。我们的目标是两个“80%”,即:各级各部门对外公布的“最多跑一次”事项,都要达到办事事项总数的80%以上;对外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的办件量,都要达到全部办件量的80%以上。
二是推进“一窗受理”从“物理整合”到“化学融合”取得实质性突破。要推进一窗受理与后台办理相分离、办理服务与监督评价相分离,倒逼各个窗口从物理反应转变为化学反应,从事项整合转变为协同办理、无缝对接,努力打造“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全新模式,最终实现群众和企业政务办事从“跑多个部门”到“跑一个政府”转变。
三是梳理规范“一件事情”取得实质性突破。“最多跑一次”改革强调需求导向,就是要站在群众和企业的角度,更加科学合理地界定“一件事情”,并按照“一件事情”的标准,梳理、整合、再造审批流程,规范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要素内容,为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建立“一件事情”联合审批服务全流程配套规则,做到审批服务“一套标准”、行业发展“一个规范”。
四是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取得实质性突破。要加快推进统一受理平台与部门业务系统对接,全面汇聚政府数据,实现数据资源的多渠道、多方式共享利用。依托省“1253”公共数据共享体系,努力实现“一次填报、大家共享”“一处变更、全网更新”和“一个数据用到底”的目标。
五是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要重点围绕市场准入、便民服务和投资项目等群众和企业关注的办事事项,采取联合审批、集成服务的方式,加快推进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和企业投资项目等重点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改善营商环境,助力创业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六是推进改革向基层延伸取得实质性突破。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四个平台”的作用,使其成为数字化背景下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架构,成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基层落地的重要载体。要努力打造基层“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宁波样板”,让群众真正实现“就近办理、家门口办成事”,形成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市域一体化”的政务服务体系。
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全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审议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集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明确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农业法治建设、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等五方面相关工作。现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准确把握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定位,准确把握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准确把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准确把握深化农村改革的目标任务,准确把握建设现代农业的目标任务。坚持把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推进,纳入全市“名城名都”建设的总布局,作为实施“六化协同”战略的着力点,作为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突破口。11月21日,市委、市政府在宁海召开全市美丽乡村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现场会,明确提出对新时代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有“一盘棋”的工作理念,要求各地各部门践行“城乡融合”的理念、完善“统筹协同”的体制、走好“转化促进”的路径、强化“一心为农”的责任。开展2018年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相关准备工作,调研谋划全市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着重在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农民增收、农业农村改革、“三农”工作队伍等方面创新破题,加快实现高水平农业农村现代化。
大力开展农业“七五”普法行动,进一步加强对涉农领域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增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依法经营意识。今年共举办市级大型农业法律法规培训班7次,培训农业系统干部职工及执法人员1500余人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500余人次,发放农业法律法规宣传资料12000余份。深入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扎实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理清工作流程,落实配套措施,方便群众办事。目前,所有农业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实现“网上申请、快递送件”,行政许可平均办理时间比法定办理时间平均缩短50%以上,群众办事满意率保持在100%。强化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依法破解改革中遇到的利益分配和调整等难题,保障改革沿着法制化轨道稳步推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要求,把握农业发展方向,完善农业基本经验体制,健全农业各项保障制度;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加强农产品生产销售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消除管理漏洞和死角,筑牢农产品安全底线。针对目前农业领域改革中存在的难点痛点问题,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品牌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田土壤污染等专题调研,重点开展了《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宁波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前期立法调研,基本摸清了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田土壤污染的基本现状和立法背景,并向市人大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推广间作套种、水旱轮作、立体种植、林下经济、稻鱼(鳖)共生等环境友好、生态循环的新型农作制度和种养结合新模式,进一步优化调整种植业、养殖业之间及其内部的产业结构。大力推进绿色畜牧业发展,严守畜禽养殖零污染底线,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线上+线下”联合防控体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积极谋划在象山、宁海、慈溪、余姚等地沿海滩涂中发展绿色畜牧园区,力争新增生猪年出栏能力30万头。大力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排泄物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截至10月底,全市共减少化学农药用量58.6吨、化肥用量2142吨,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左右。大力实施质量兴农战略,有序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实施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探索建立诚信经营红黑名单制度,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检测体系,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市已有3130 家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截至10月底全市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6%,创历史新高。
牢牢把握富民导向、绿色导向、市场导向,大力推动农业从拼资源、求产量向拼技术、求质量转变,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提质增效。充分发挥我市在杂交水稻、水产渔业、蔬菜瓜果、畜禽林特等现代种业上的优势,实施“品牌农业+互联网”战略,不断做强做大特色优势高效产业。推进产业融合转型,加快推进农业生产、生活、生态功能融合和拓展,大力培育农村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大力发展民宿经济,加快研究制订《关于加快民宿经济发展推动农旅文深度融合的意见》,加大对民宿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探索破解土地、规划等瓶颈制约,推动民宿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产业组织创新,鼓励和引导多种类型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增强家庭农场的集约化生产能力、农民合作社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加工营销能力,积极探索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经济、租赁经济等经济组织形式创新突破,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围绕特色优势主导产业“抱团”发展,不断完善“加工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利益带动机制,有效带动农民共同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兴旺。前第三季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8%,增幅呈现逐季上升的好势头。
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至10月底,全市已有1928个村开展确权工作,开展率100%;完成测绘面积179.2万亩(实测面积183.9万亩),测绘完成率98.5%;完成公示确认的村1511个,公示完成率78.4%;签订合同68065份,合同签订率8.12%。基本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江北区成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能拓展,目前全市有5个区县(市)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累计发放贷款39002万元,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281份,慈溪市成为全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扎实推进“三位一体”农合联改革,加快推进农合联执行委员会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的综合服务运作机制、常态化的组织活动开展机制、规范化的会员星级评定机制,基层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目前,全市已建成县级农合联10个,乡镇农合联104个、县级农合联街道办事处18个,共吸收会员5853个,基本形成“三级五类”的农合联组织架构。扎实推进农业金融保险服务创新,成立市级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创新无抵押农业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不断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农村建设的领域和范围。截止9月底,全市涉农贷款余额5371亿元,较年初增加314亿元。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省率先开设樱桃、甲鱼、柑橘、南美白对虾气象指数保险和鸡蛋、肉鸡价格指数保险等9个新险种,保险总数达到58个,基本覆盖农林牧渔等主导产业。截至10月底,全市参保农户10.5万户次,总保额70.9亿元,保费收入2亿元,赔付9515万元,继续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下一步,市政府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明确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理念,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继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保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势头,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持续增绿,为全市“名城名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我市剿灭劣V类水暨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我市剿灭劣V类水暨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收到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明确要紧紧围绕“名城名都”、“美丽宁波”建设,结合审议意见提出的四项建议,科学谋划明年工作思路,以“污水零直排区”创建为抓手,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碧水”行动计划,巩固治水剿劣成果,全面深化河长制,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打造一批在全省有影响力的美丽河道。现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是水污染行动计划实施的第三年,中央将对我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围绕中期评估,重点将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扎实推进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治理,2018年全面完成电镀行业深度治理。二是拓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范围,全面推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精心组织环保部象山港总氮控制试点,确保试点取得成功。三是深化入海排口(河流)整治,建立动态管理系统,完善在线监控,确保入海河流水质达到地表水V类以上、入海排口达标排放。四是全面推进中央环保督政涉水问题整改,有序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调整,确保饮用水安全。五是主动适应国考断面水质监测自动化要求,制定实施断面水质达标、稳定和保持方案,确保国考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
(二)全面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坚持水岸同治、源头截污理念,以污水全收集为目标,扎实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近期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梳理总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经验,承办好全省专题现场会,在全市范围内掀起“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热潮。二是新启动“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镇(乡、街道)约100个,力争镇海区、北仑区、保税区、石化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及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三是扎实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扩容,谋划实施江北镇海片和余慈地区污水处理厂新建与扩容工程,继续推进岩东污水处理厂等一级A提标改造,配套实施城乡污水管网建设,深入开展雨污分流改造,建立健全长效运维机制,推动全域污水应纳尽纳、高效处理。
(三)完善系统治水工作机制。进一步把治水工作放在生态文明建设全局,着力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体系。一是适应治水工作向常态化、专业化转变需求,建设一支思想稳定、业务能力强、作风扎实、持之以恒、一抓到底的工作队伍。二是建立完善“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事权与责任,强化水岸同治、上下游共治机制,对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事项,由上级部门牵头、相邻地区协商解决。完善督查考核机制,通过督查、通报、考核,激励各级履职尽职,确保治水各项举措落到实处。三是加强部门沟通衔接,联动推进“三改一拆”、城中村改造、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相关工作,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提升城乡人居品质。
一是强化水污染防治法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与原法相比,此次修订更加明确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要求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明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建立排污许可制度;明确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实行监测数据共享;明确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对非法排污行为和数据造假、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下步,全市治水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涉水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推动建立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
二是深化完善河长制。以“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贯彻实施为契机,完善宁波河长管理考核机制,厘清各级“河长”职责,确保河长“管、治、保”责任落实,让河长履职权责相当、有法可依。强化流域治理观念,推动河长责任从单一河道向流域区域转变。细化河道整治举措,一河一策编制治理方案,提高治理科学性、有效性。进一步探索将河长制融入乡镇(街道)“四个平台”的有效途径,把水污染和“三河”反弹问题纳入到网格员的管理内容,健全完善发现与解决问题的有效机制。
三是开展姚江水质提升攻坚行动。实施姚江障碍物清理、余姚城区零直排建设、姚江支流水质攻坚、船舶污染物治理、“护水”执法等五大专项行动,落实治理攻坚具体内容,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按期完成。加强姚江支流水质管理,无水闸支流在2018年6月底前达到地表水功能区标准;设水闸支流,除排涝外一般不得外流,水质在2018年6月30日前达到地表水Ⅴ类以上。深入开展姚江沿线涉水执法专项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加违法违规成本,提高执法查处的威慑力,以姚江为代表,打造一批在全省有影响力的美丽河道。
一是系统谋划今后一个时期治水工作。认真总结全市“五水共治”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贯彻落实省五水共治“碧水”行动计划,积极谋划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治水工作思路,推动全市“五水共治”迈上更高水平。进一步深化与市环科院、市水利设计院、宁波大学等专业机构、大专院校的对接合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力量,确保治水更加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是深入开展治水科技园区建设。以上市企业为龙头,以现有13家治水企业为骨干,进一步强化政企合作,构建从水质监测到工程治理一条龙的治水科技支撑体系,不断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力、社会参与全民治水模式,推动科技企业在治水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行业标杆企业。
三是着力推动治水智能化。健全完善宁波河道APP、宁波市河长指挥信息系统(APP)、宁波市河长指挥信息系统PC端等治水智能化管理体系,方便公众对河道水质的监督、投诉和举报,提高河长巡河履职绩效,做到实时显示、实时监控、实时监测,推动智慧治水、数字治水、科学治水,提升全市治水智能化水平。
一是强化治水法规科技宣传。以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为重点,大力开展治水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增强企业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做到合法生产、守法经营、绿色发展。结合“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专题活动,开展治水科技、节水技术等宣传,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引导广大群众进一步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提升治水质量和效益。
二是深入开展治水“六进”宣传。围绕群众知晓率和满意率提升,深入实施“五水共治”公益宣传“六进”活动,推动治水宣传进家庭、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报道治水新成效、新亮点,凝聚治水正能量,让“五水共治”不断进基层、进民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是健全治水问责机制。畅通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两代表一委员监督、政府处理渠道,加大社会参与力度,带动群众参与治水。加强与纪检监察、公检法、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的衔接,依法严厉查处涉水违法行为,加大对偷排、漏排、渗排等违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建议执纪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将治水责任进一步落到实处。
本次会议是今年常委会最后一次会议,审议了3项法规草案,通过了一件法规,还决定了个别任免事项。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天时间内圆满完成了各项预定的议程。
会议对《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居家养老服务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直是社会热议的焦点,代表关注的重点。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我市老年人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条例整体上贯彻了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理念,同时兼顾现阶段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地区发展、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等实际,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以增强条例的可行性。从纵向看,条例主要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家庭的职责分工,并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的职责作了规定;二是进一步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新建住宅小区、老小区的服务用房的具体配建面积作了规定;三是根据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对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作了具体规定,可以让我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同时还对医养结合的内容作了规定;四是条例加强了政府监督管理的各项职责,丰富了“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志在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水平发展。从横向看,条例作为全国较早、省内第一个的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的原则,与我市已有政策法规和其他省市相关条例相比,有不少新突破,如建立高龄老年人巡防制度、政府对特殊群体分类提供免费养老服务、医养结合和智慧养老服务等规定,体现了不少“宁波元素”。
该条例草案自2017年列为立法审议项目以来,起草小组持续开展座谈论证、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王建社副主任和卞吉安副市长作为条例起草小组双组长,在关键的时间节点,召开3次“双组长”会议,协调各方,促进核心条款达成共识,推动重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以后,市人大常委会经市委同意,组织28名市级领导干部代表,会同其他市人大代表进代表联络站开展主题接待活动并听取意见。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对征集到的上千条次意见建议,逐一分析研究,认真梳理吸纳,及时解释反馈,做了大量扎实细致、富有成效的工作,为本次会议审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条例将提请明年1月份的人代会审议,今天会后,请法工委等工作机构认真起草好条例的说明,向提出建议的代表表示感谢,并做出解释说明。条例的起草过程,就是进一步明确目标、凝聚共识的过程,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审议的人大代表对这个法规的出台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和心血,我在这里表示衷心的感谢。下一步,我们还要督促市政府抓紧研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做好条例的落地工作。
会议通过了《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00年,我市制定并施行了《宁波市有线年又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这次,我们采取了“废旧立新”的立法规范形式,对该条例进行重新制定,去掉原条例名称中的“有线”两个字,着重在条例适用范围、设施建设和管理、节目管理、运营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很多符合形势变化要求的新规定,体现了在法治下推动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立法工作内在要求。在审议当中,组成人员认为,新条例更能适应新时期广播电视技术快速发展、“三网融合”持续推进的新形势,有利于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促进广播电视工作规范运行,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会后,请法工委和相关工作部门抓紧做好这个条例的报批、宣传和实施监督工作,确保法规有效执行、落地生效。
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草案)》。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把数字中国、智慧社会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地理信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的数字资源,在服务经济建设、社会治理和群众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今年10月,报经市委同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宁波市地理信息共享促进条例》由立法审议预备项目调整为审议项目,并更名为《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在审议当中,大家认为,条例作为全国第一个关于地理信息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将为我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提供紧贴宁波实际、具有宁波特色的制度保障,有力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建共享和产业发展,有效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因此,制定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请法工委对照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好完善好法规草案,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二审。
们,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年,也是本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自4月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高举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靠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广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都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召开常委会会议8次、主任会议13次;审议、制定、修改法规6件,完成立法调研论证项目10件;听取审议工作报告23项,开展执法检查12次;作出决议决定8个,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8人次;组织各级代表参加常委会各类视察、调研和座谈等活动1600余人次,组织代表进站接待群众14000余人次,收集社情民意近8000条。
一是以迎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线,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常委会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组织13次形式多样的集中学习,深入学习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研读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领会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政治论断、重大战略部署、重大目标任务和对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自觉将立法、监督、决定、任免、代表等各方面工作置于市委领导下,在工作中紧扣省市党代会决策部署,聚焦“名城名都”建设大局,围绕创建“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中国制造201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最多跑一次”改革等中心工作,用足用准用实人大各项职权,努力实现常委会工作与党委中心工作同心同向、合力合拍。
二是以有效管用为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常委会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强化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完善立法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流程,加强关键环节创新,推进立法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引领新发展。报请市委批转立法工作意见,科学制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认真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制定修改了城市绿化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荣誉市民条例、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4项法规,完成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人代会审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一审工作,对城乡规划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2部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组织立法调研10项,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33件,不断推动以良法引领改革、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全年立法工作中,常委会始终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广泛听取利益相关群体、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区县(市)人大的意见,不断扩大立法工作参与面,邀请近200名代表参与立法调研,使法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反映人民意志。
三是以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着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人大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监督力度,着力打造从确定选题、组织实施、报告问题、提升审议质量、跟踪问效、向社会公开的“闭环”监督模式,提高监督实效。换届以来,常委会把“依法督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12次执法检查,重点围绕《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紧紧抓住条例中的强制性条款,市县两级人大联动开展执法检查,首次建立“清单制”审议意见、“销号制”督促方式,确保条例真正落地生效。听取和审议“最多跑一次”改革、剿灭劣V类水暨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城乡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实施情况、高等教育发展等工作,专项监督四明山生态修复、医改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住宅全装修、解决“停车难”等工作,推动各项社会民生事业全面发展。开展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旅游经济、节能降耗、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监督,依法审议财政决算、预算执行、审计等报告。共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3项,持续关注民生福祉,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四是以严格依法办事为遵循,认真做好决定和任免工作。常委会始终坚持依法有序、民主集中、科学履职,做到法定程序不缺位、民主决策有保障,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意愿,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依法作出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决定、推进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作出批准决算、地方政府债券预算调整等决议,为全市改革发展提供制度支撑。换届以来,常委会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8人次,举行宪法宣誓5次88人。同时,顺利筹备召开了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圆满完成省人大代表选举任务。
五是以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为导向,支持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常委会坚持依靠代表、服务代表,努力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不断巩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优势。开展了700余人次的代表履职培训,推动建立代表专业小组,组织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剿灭劣V类水”等系列主题活动,深化“两联系一发挥”制度,充分发挥网上网下代表联络站作用。换届以来,共组织各级代表参加常委会各类视察、调研和座谈等活动1600余人次,各级代表进站开展活动9000余人次,接待选民群众14000余人次,收集社情民意近8000条。同时,紧紧抓住代表建议办理这个关键,加大督办力度,经过各方共同努力,一次人代会的议案建议,已经促成问题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占比46.36%,创近年来新高。
六是以提升履职能力为关键,不断强化常委会自身建设。努力推进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持续推动全市各级人大加强自身建设。新一届常委会工作开局良好,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安排有序、进展顺利。常委会组成人员严格按照全面提升履职能力,更好促进“名城名都”建设的决定要求,进入角色快、政治热情高,积极参加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严格执行请准假制度,保证并提高了出席率,14名委员作审议中心发言,立法审议和监督审议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常委会机关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打通中梗阻、提升执行力”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学先进、树标杆、找差距、补短板”主题活动,启动“智慧人大”建设,推动机关工作“微创新”,持续提升履职能力水平。目前,重要立法项目“双组长”制,组建人大代表教科文卫专业小组,审议意见实施“清单制”、“销号制”,开展“走进人大”活动,实现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等“微创新”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各位组成人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开局之年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体代表共同努力的结果,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积极配合的结果,也是全市人民和社会各方面大力支持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对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十九大重大决策部署,常委会工作还有不少差距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改进。
各位组成人员、各位,明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我市实施“十三五”规划、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名城名都”建设的关键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围绕加快推进“名城名都”建设工作大局,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法履行法定职权,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推动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着力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推动打赢绿水青山保卫战。希望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更加饱满的政治热情、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立足新时代、牢记新使命、展现新作为,推动我市人大工作再上新台阶、续写新篇章。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副主任翁鲁敏分别主持两次全体会议,副主任王建康、胡谟敦、王建社、俞雷和秘书长王霞惠及委员共48人出席会议。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郑栅洁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常务副市长宋越舜、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招社、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宁波海事法院院长陈惠明列席会议。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霞惠所作的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草案)》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原则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提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查。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要求结合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情况,对2018年工作要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以办公厅文件印发实施。
二、会议听取了市人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德良所作的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草案)》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
三、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等两个议案,表决通过了上述两组名单。会议要求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表决通过的名单,及时通知列席人员和各代表团召集人,做好参加会议的有关工作准备。
五、会议审议了2017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同意将此报告向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书面报告。
六、会议听取了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招社和宁波海事法院院长陈惠明所作的有关免职议案的说明。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通过了市中级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有关免职事项。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郑栅洁在会议结束前作重要讲话。郑栅洁书记既对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开局之年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又对我市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市各级人大高举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一线意识,站稳群众立场,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行人大各项职能,持续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努力创造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新业绩。
(一)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的议案;
(二)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的议案;
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研究,现提出《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的议案。
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研究,现提出《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的议案。
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草案)》的说明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以下简称报告)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草案)》(以下简称要点)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的起草工作是同步启动、分头推进的。去年10月中旬,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带领下,深入开展专题调研。10月下旬,起草班子根据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供的条目式要点、项目式清单,形成要点原始稿。同时,各工作机构对换届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为起草报告奠定基础。12月上旬,常委会主要领导集中听取8个工委调研情况的汇报;起草班子在梳理分析各工委材料的基础上,形成了报告和要点初稿。12月中旬,常委会主要领导专题听取起草情况汇报,起草班子根据要求进行修改后,以书面形式征求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以及各工作机构意见。12月13日、25日,常委会党组会议分别对要点和报告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修改意见。按照党组会议要求,起草班子对报告和要点再次作了补充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在机关内部征求意见。12月25-29日,常委会组织召开四次座谈会,集中征求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部分市人大代表、退休老、派和工商联负责人对报告和要点的意见建议。12月28日,报告征求意见稿已与其他报告一并发送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今年1月5日,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和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换届以来工作情况及2018年工作安排的汇报。经主任会议研究,报告和要点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工作报告自去年12月初形成初稿以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历了10余稿的修改。报告主要由换届以来工作总结和今年工作任务两大部分组成。按照往年惯例,报告以总结为主,在文字数量上约为7:3,总字数9200字左右。
总结部分,重点突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新时代使命担当以及依法行权履职的特色性工作和亮点,力求将开局之年的整体面貌积极充分展现出来。
一是切实强化新时代使命担当。主要包括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推动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积极探索行权履职新思路新途径,不断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等四方面内容。
二是切实提升立法工作质量。主要包括进一步深化人大主导立法,进一步强化地方立法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等三方面内容。
三是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主要包括加强对经济发展质量的监督,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加强对环境突出问题的监督,加强对重大民生事项的监督,加强对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监督等五方面内容。
四是切实提高议决工作水平。主要包括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着力推进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三方面内容。
五是切实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主要包括支持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推进代表深入联系群众,强化议案建议办理实效等三个方面。
任务部分,主要以2018年工作要点内容为主,并作了适当精简和融合。概括起来,就是要做到“六个聚焦”:聚焦发展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公平正义,推动深化法治宁波建设;聚焦民心民利,推动保障改善民生;聚焦生态环境,推动建设美丽宁波;聚焦代表履职,强化服务保障;聚焦能力建设,提升履职成效。
与往年相比,报告这部分在结构上作了新的尝试,按照2018年工作主线搭建结构,主要是考虑到能够更加突出工作重点。
地方立法工作。主要包括优化立法选项、创新立法机制、强化立法保障等三方面内容。今年立法任务主要是“2+8+2+12”,其中结转项目2件: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审议项目8件: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采用打包方式修改档案工作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废止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审议预备项目2件:地名管理条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调研论证项目12件:殡葬管理条例(修订)、限制养犬规定(修订)、 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先进制造示范城市建设条例、民宿发展促进条例、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生态区保护条例、城乡规划条例(修订)、专利管理条例(修订)、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订)。同时,要加强对立法工作全流程、各环节的梳理优化,拓宽立法项目征集途径,实施立法项目责任制,完善法规草案起草和审议机制,畅通代表和公众参与立法渠道。此外,还要组织宁波市地方立法30周年系列纪念活动。
人大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强化专项工作监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信访工作、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深化专委会监督等六方面内容。一是常委会层面。重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安排11项:市“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加大技改投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情况报告(市县人大联动项目),节能降耗工作情况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防洪排涝“2020”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报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城乡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三江六岸拓展提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报告,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城区内河污水治理情况报告;书面审议报告安排1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财政等报告7项。执法检查项目安排3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市县人大联动项目);同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以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为重点,市县人大联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一法一条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专题询问安排1项: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询问。二是主任会议层面。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听取议题,目前安排4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商贸流通业发展、城市国际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根据形势任务和工作需要,再视情增加。主任会议成员集体视察安排2项:重点工程建设、旅游新业态发展。三是专委会层面。目前合计40余项,安排饱满、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基本涵盖了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议决任免工作。主要包括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推进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等三方面内容。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重点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跟踪督促市人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民生实事项目实施,适时出台街道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会商制的指导意见。优化人事任免流程,进一步规范任免工作。
代表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深化联络站规范化建设、规范代表建议全流程管理、加强代表履职激励监督等四方面内容。重点是抓好代表履职培训,提升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实效化”建设运行水平,同步加快网上代表联络站建设。健全代表建议提出、办理、公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议案建议提出质量和办理实效。市县乡人大联动开展代表主题月活动,制定市人大代表专业小组暂行办法和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暂行办法,健全代表履职登记制度,推动代表依法履职尽责。
研究宣传工作。主要包括深化人大理论研究、构建人大新闻宣传大格局两方面内容。重点是建立第三方参与重点课题研究机制,推动课题研究成果的实际运用。组织开展人大制度理论宣讲,优化人大新闻宣传工作机制。
机关自身建设。主要包括强化思想作风建设、加快“智慧人大”建设、扩大对外联系交流、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等四方面内容。重点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牢新时代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开展“走进人大”活动,加强对区县(市)人大工作的指导。加大代表履职手机应用程序开发运行力度,研究推进无纸化会议系统。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立重点工作联合推进机制,扎实推进“微创新”工作,提升人大工作整体效能。
根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意见,办公厅将对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1月10日前定稿付印。要点草案经本次会议原则通过后,还需与市委今年工作安排做好对接。建议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最终定稿,待人代会以后再适时正式发文。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我市实施“十三五”规划、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名城名都”建设的关键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在宁波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党代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名城名都”大局和市委“六争攻坚”工作要求,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着力建设美丽宁波。
1.优化立法选项。立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合理安排年度立法项目。继续审议项目2项: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请人代会审议表决工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修改完善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草案。审议项目8项:破解非机动车管理的突出难题,修订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厘清河道管理职责,强化生态治河理念,修订河道管理条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体系,修订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动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建设创新型城市,提高市民科学素养,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规定新要求,修改档案工作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废止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审议预备项目2项:制定地名管理条例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同时,围绕生态区保护、城乡规划、先进制造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民宿发展、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专利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房屋租赁管理、限制养犬、促进全民阅读、殡葬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等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组织开展调研论证。
2.创新立法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水平,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确保法规符合发展需要,体现人民意愿。加强对立法工作流程各个环节的梳理优化,着力提升立法质量。拓宽立法项目征集渠道,注重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与立法工作的有序衔接,及时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紧紧抓住法规草案起草这个关键环节,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模式,健全起草阶段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调研和公开征询意见制度,深入推进重要法规草案联合起草。完善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深化法规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工作,健全法规草案意见的收集、整理、分析、运用和反馈机制,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开展论证咨询。坚持常委会集体学法,不断提高法规草案审议质量。
3.强化立法保障。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在市委领导下,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深化重要立法项目“双组长”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实施立法项目责任制,保证立法进度和法规质量。推进立法专业队伍建设,促进发挥立法研究中心和立法咨询专家库等作用,加大对立法工作的规律性研究和立法项目的前瞻性调研,强化立法工作支撑保障。扩大开门立法,加强立法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工作,畅通公众了解立法动态渠道,调动公民参与立法积极性,发挥好区县(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在征集立法需求、协助立法调研、征求立法建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规宣传力度,推动建立常态化新闻发布制度。注重将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督促法规有效实施。精心组织开展宁波市地方立法30周年系列纪念活动。
4.强化专项工作监督。重点听取和审议市“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全市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加大技改投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节能降耗,安全生产,防洪排涝“2020行动计划”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食品安全,城乡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等规划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城区内河治理,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主任会议听取加大科技投入推进创新发展、商贸流通业发展、城市国际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等专项工作汇报。
5.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开展执法检查摆在监督工作的突出位置,组织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持“小切口、重实效”原则,紧扣关键性、强制性法律法规条款的贯彻落实,确定检查重点,增强执法检查报告建议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探索执法检查审议意见交办、督办工作机制,提出项目化整改清单,由主任会议研究后交市政府研究处理。做好上级人大执法检查配合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有针对性地选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开展范围大、参与广、跨度长的执法检查,同时对政府落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意见情况进行“回头看”。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法两条例”实施情况检查。建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要求“一府两院”在专项工作报告中重点体现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加强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严格贯彻实施预算法,听取和审议2017年全市和市级决算报告、2017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2018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重点审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议2017年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决算报告、2018年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报告,深化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结构优化。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扎实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7.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信访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突出重点审查和主动审查,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运作。加强同党委、政府的备案审查机构和法院行政审判机构的沟通联系,推动建立和实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按照诉访分离、分级信访的要求,加强对重点信访件的督办,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8.完善监督工作方式。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询问。组织开展防洪排涝“2020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视察,主任会议成员集体视察我市重点工程建设、旅游新业态发展情况。认真落实《关于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质量的意见》,建立健全“账目清单、问题清单、意见清单”三清单制,完善“对照账目清单监督—对照问题清单督促—对照意见清单销号”的“清单制”审议意见全链条管理模式。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或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提高审议意见处理实效。加大上下人大协同联动力度,市县人大联动开展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和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加大技改投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专题监督,增强全市人大监督合力。
9.深化专委会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和监督职能,重点监督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七五”普法决议贯彻实施、粮食安全保障、荣誉市民意见建议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法治化管理、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涉农资金使用和整合、学前教育、契约式家庭医生服务制、“一人一艺”文艺普及等专项工作,跟踪检查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馆”、“荣誉堂”建设情况,组织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票决制、农田土壤污染防治、城市治理民生实事等情况调研,开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执法检查和调研,视察院前急救和社会应急救护、海外留学生等工作情况。跟踪督促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有效落实。
10.依法作出决议决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围绕我市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法行使决定权。听取和审议关于全市和市级决算、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决算、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等报告,视情作出决议决定。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加大技改投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专项审议,着力推动《关于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决定》落到实处。
11.推进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扎实做好民生实事项目在市人代会上的代表票决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专业小组作用,强化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加强工作指导和制度保障,深化提升区县(市)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适时出台《宁波市街道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会商制的指导意见》,推动实现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会商)制工作在区县(市)人大、乡镇(街道)人大的“全覆盖”。
12.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工作协同,确保法定程序履行到位。认真实施重要人事任免事先征求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等制度,优化任免工作流程。依法有序组织宪法宣誓,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意识。
13.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确保常委会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深化代表“两联系一发挥”工作,认真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主任会议成员定期接待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等制度,建立健全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诉求的处理反馈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抓好代表履职培训,重点加强基层一线代表、代表小组长和乡镇(街道)人大负责人培训工作,不断提升代表素质和培训实效。
14.深化联络站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全市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联络站在接待群众、收集意见等方面的水平和效果,促使功能布局更加合理、运行机制更加便捷、工作实效更加明显。加强代表联络站联络员的配备,开展联络员专题培训。加快建设网上代表联络站,实现全市乡镇(街道)层面网上代表联络站“全覆盖”。
15.规范代表建议全流程管理。健全代表建议提出、办理、公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机制,加强全流程管理。通过代表中心组合议、代表小组合议等形式,提高代表议案建议提出质量。完善常委会领导重点督办、各专工委分工督办、集中回头看、第三方专家评估等代表建议多元督办体系,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实效。按照尊重代表意愿、积极稳妥有序的原则,推进代表建议内容和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16.加强代表履职激励监督。市县乡三级人大联动开展人大代表主题月活动,凝聚代表履职合力,扩大代表活动影响。制定《宁波市人大代表专业小组暂行办法》,推动各专门委员会全面建立代表专业小组。规范代表履职活动登记,实行全面登记、全员登记。出台《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暂行办法》,推动全体市人大代表在一届任期内向原选举单位述职一次以上。
17.深化人大理论研究。着眼新型智库建设要求和人大工作发展需要,善于借力借脑,拓展人大理论研究视野和水平。围绕推动人民代表大会理论和实践创新,建立第三方参与重点课题研究机制,注重发挥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作用,为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紧盯我市人大工作推进中亟需破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集中开展调研攻关,形成1-2个高质量的专题对策报告,推动课题研究成果的实际运用。深化横向、纵向对接联动机制,积极总结提炼、规范推广全市人大工作特色亮点和经验做法。聚焦常委会行权履职和重要议题,及时编发信息参阅,为常委会提供精准信息服务和有效决策参考。
18.构建人大新闻宣传大格局。组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赴党校、高校、机关、基层等宣讲人大制度理论,增进全社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自信。深入实施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四个一”机制和制度建设,成立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每月新闻宣传工作例会制度,开展年度业务学习培训,建立通报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常态化联络,优化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宣传报道机制。协调办好宁波日报“审议聚焦”栏目,精心策划宁波电视台《人大之声·审议聚焦》专栏,加大与《宁波通讯》合作力度。
19.强化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将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完善理论学习制度,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翻开新时代民主法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宁波生动实践的崭新篇章。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党的作风建设新要求,大兴学习之风、调研之风、实干之风,坚持问题导向,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踏实的工作作风,推进人大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定期举办常委会法制讲座,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履职水平。
20.加快“智慧人大”建设。主动适应“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形势新要求,围绕代表履职和人大工作,科学谋划、统筹推进以移动智能终端为载体的APP应用开发建设,实现依法履职“年中无休”,实现与民意的“无缝对接”,推动工作流程优化、技术精细化和履职个性化。研究推进无纸化会议系统,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能,逐步从“有纸化”向“无纸化”转变,从“人员跑”向“数据跑”迈进。
21.扩大对外联系交流。坚持开展“走进人大”活动,使海内外人士和广大市民进一步熟悉人大、了解人大,提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和人大工作社会知晓度、认可度、参与度。落实《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人大对外交往工作的意见》,扩大市人大与国际友好城市(地区)的交流互动。强化荣誉市民意见督办,推动荣誉市民各项礼遇措施落到实处。自觉接受上级人大指导,密切同兄弟城市人大的联系,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加强对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联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推动全市人大工作整体发展。
22.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严格机关制度执行,强化规矩意识和纪律教育,为常委会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提供有效服务和坚实保障。支持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微创新”工作,不断激发机关创新活力。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大干部队伍为目标,组织年轻干部参与法规草案讨论,不断提升机关干部业务能力,切实增强工作本领。建立常委会重点工作联合推进机制,进一步密切常委会、专委会和工作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系,持续提高整体运行效能。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和老干部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委、工会、妇委会等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编制立法计划,是统筹安排立法工作、保障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工作保持高度一致的必要途径。立法法规定:“要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2015年11月13日,市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意见》,进一步对“统筹安排法规立项工作”、“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正在加快推进,改革过程中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立法需求不断凸显,对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
2018年立法计划的编制,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按照市委加快建设国际港口名城,努力打造东方文明之都,奋力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的目标,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要求,坚持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适应改革、急需先立的原则,加强了对立法工作的通盘考虑和统筹安排,保障立法进程与我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客观需要相适应。
2018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是在2017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的论证基础上,结合《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公开征集2018年立法建议项目的情况开展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9月上旬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宁波日报、宁波人大网刊登通告,向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2018年立法建议项目,共征集到立法建议项目33件。同时,收到15件由各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牵头的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审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的调研报告。法工委将收到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了汇总、整理、分类、研究、论证,提出了2018年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再次书面发送各有关方面,在宁波日报、宁波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还通过市法制办征询了市政府的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多次沟通请示。在此基础上,拟定了2018年立法计划(草案)。草案经12月13日主任会议讨论后,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1、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2003年7月制定,2006年对个别条文作了修改,2015年和2016年立法调研项目、2017年审议预备项目。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我市非机动车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条例制定的背景、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管理对象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都存在不少问题,相关规定已滞后于形势发展,无法适应我市非机动车管理的实际需求,相关部门强烈要求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拟对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电动自行车法律属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新业态管理、超标电动车处置等内容作出规定。
2、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2004年5月制定,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7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条例施行以来,为我市的河道规划、整治、管理、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修改,结合“河长制”、“五水共治”、“剿灭劣V类水”等行动的开展,条例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及部分条文,已经不适应我市河道保护与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相关部门建议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拟增加生态环境管理理念、“河长制”等内容,并对清障主体、法律责任等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
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2007年4月制定,2011年对个别条文作了修改,2017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规定施行10年来,对保护和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修改,规定中的部分条文与上位法存在冲突,需要修改。同时,由于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制度的实施,需要增加新的环境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建议修订。修订后的规定拟增加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界限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内容,并对审批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法律责任等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
4、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立法计划审议预备项目。生活垃圾问题不仅是城市面临的难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2013年7月,我市与世界银行签订贷款协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过四年的探索,已经初步建立了“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的设施体系和“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全民参与”的治理体系。但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存在产生量持续增长、再生利用率偏低、传统垃圾处置方式难以应对垃圾总量剧增以及居民生活习惯改变需要过程等问题。考虑到垃圾分类是个长期的工作,从固定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角度出发,相关部门建议制定条例。条例拟在生活垃圾定义、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实施体系、监管激励机制、设施规划建设、生活共治体系、源头减量体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5、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7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促进我市“名城名都”建设、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条例拟规定科普事业的定义、科普工作的责任主体、科普工作推进途径、科普场馆建设、科普工作保障等内容。
6、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废止):1996年5月25日制定,2011年对个别条文作了修改。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修订,取消了户外广告审批许可制度,条例大部分内容已经被上位法覆盖,其中涉及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可以通过《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建议通过统一打包的形式废止条例。
7、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改):2009年8月制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浙江省气象条例》对防雷审批许可作了修改,条例中关于防雷审批许可和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文也需要相应作出调整,建议通过统一打包的形式作出修改。
8、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修改):1997年1月制定,2004、2005年对个别条文作了修改。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了修改,取消了档案出售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例中关于非国有档案出卖的许可规定和法律责任等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建议通过统一打包的形式作出修改。
1、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2015、2016、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经过深入调研并对照2013年出台的《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条例在立法的紧迫性和地方特色性方面不够突出,建议安排在审议预备项目,待进一步充实相关内容,立法条件成熟后,可以调整为审议项目。
2、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条例的制定对于整合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管办分离、明确职能有着重要意义。条例前期调研工作较为扎实,但草案内容还较为粗略,建议列入审议预备项目,待草案进一步完善,立法条件成熟后,可以调整为审议项目。
根据相关部门、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结合《市十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从立法紧迫性、必要性、特色性角度考虑,确定了12个调研项目。
《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和《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是《市十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第二类项目和第一类项目,是2017年立法后评估项目,根据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2018年开展更加深入的调研论证。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宁波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宁波市生态区保护条例》、《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修订)、《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订)等7个项目是《市十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第一类项目;《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修订)、《宁波市先进制造示范城市建设条例》是《市十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第二类项目。
这些项目,充分体现了相关领域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立法需求,将分别由各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作进一步论证调研,提出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提供依据。
2017年,法工委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市政府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备案审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2017年,共收到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5件(见附件1),其他规范性文件40件(见附件2);收到镇海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1件(见附件3),未收到其他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法工委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接收、登记,根据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反馈给法工委,由法工委进行汇总,同时,法工委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综合审查。截至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未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2016年市政府制定的《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提出审查意见外,没有收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从总体上看,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基本能够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市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新形势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但在审查中,我们也发现个别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衔接不够紧密的情况。如《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存在法律责任设置与上位法抵触、法律用语与上位法不一致等不适当情形;《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个别条款的规定缺乏与上位法的衔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6〕109号)规定的管廊管理单位“代为清理废弃管线并追偿清理费用”超越管理主体职能范围等。为此,我们发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对《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防止执行中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
2017年,法工委坚持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努力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实效,推进备案审查工作进步。
(一)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推进备案审查网络运行。2016年12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我市启用了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该系统同时推广至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为了推进备案审查系统的运行,2017年3月,法工委起草并以办公厅名义发布了《关于推进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备案审查模块使用的通知》,明确了各工委系统操作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注意事项。同时,法工委积极履行区域系统管理员职能,对市级和区县(市)人大备案审查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并及时梳理汇总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报送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改进。目前,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审查、归档等均已纳入省人大备案审查系统,一年来的运作情况较为顺利,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
(二)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创新。法工委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委托第三方审查制度。今年,委托了3名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开展了审查,并提供了审查的相关参考标准。一年来,立法咨询专家共审查规范性文件30余件次,提出的不少意见被吸收采纳,为审查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弥补了当前备案审查队伍力量的不足。法工委还积极配合市委办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同党委、政府备案审查机构的协作配合。此外,法工委还对历年来督促纠正的案例进行了梳理汇总,总结了有关经验。
(三)注重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法工委先后组织人员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办的第二期立法工作专题培训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办的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培训班和市委办举办的全市法治建设和党内法规业务培训班,平时注重加强对法律、政策的学习,通过培训和学习,拓展了视野,锻炼了备案审查的能力和水平。11月初,法工委举办了全市备案审查工作培训会,各工委、市法制办、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参加了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专家辅导讲座和讨论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了对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市县两级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交流。通过全市备案审查工作联系QQ群,及时通报全国人大、省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动向和进展,了解我市备案审查工作中的现状、经验和存在问题,加强两级人大备案审查交流日常联系。加强对区县(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就下一级人大提出的具体审查问题提供参考意见,协助区县(市)人大审查工作的推进。在8月召开的全市立法工作会议上,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先进单位北仑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进行了表彰。
在2017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该项工作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如有关方面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别是对中央和全国人大近年来一系列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理解不深不透;常委会层面整体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存在不足,专门委员会的专业审查与法工委的综合审查衔接不够通畅;报备工作仍然存在不规范之处,部分规范性文件未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年底集中报送的现象依旧存在;审查的力度和效果比较有限,承担分送审查职能的具体审查机构反馈审查意见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有待增强;备案审查系统仍存在操作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备案审查的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成为公民应对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救济途径等。
2018年,法工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的精神,从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高度提高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进合宪性 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按照中央“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要求,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工作实效。
(一)加强报备监督,确保“有件必备”。报备工作是整个备案审查工作体系的基础,因此加强对报备工作的监督,确保“有件必备”,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抓手。要紧扣人大监督职责,按照备案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将制定机关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方面为执行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要积极查找漏报、缺报的规范性文件,督促相关主体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
(二)提高审查工作水平,做到“有备必审”。通过主动审查、被动审查、重点审查等方式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积极扩大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晓度,将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所有的审查建议做到件件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应,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健全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强化协作配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抵触”的合法性标准,探索审查的合理性适当性标准,为自身开展审查和委托第三方审查提供精确指引。对于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通过咨询第三方、举行论证会、开展利益关系人座谈、实地考察等调研途径,全面了解实际情况,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把握。继续推进备案审查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同省人大的沟通联系,确保备案审查系统高效顺畅运转。
(三)增强纠错力度,实现“有错必究”。研究建立健全说明、沟通、通报、纠正等工作机制,坚决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对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函询,督促纠正;必要时依法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明确督办程序和时限,加大督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对于经过沟通协调后制定机关仍拖延推诿、不积极作为的,依法予以纠正和通报。
此外,要着力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通过业务培训、理论研讨等途径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加强与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交流,通过指导督查、半年度通报等方式,共同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月15日上午在市行政会议中心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主持会议,副主任翁鲁敏、王建康、胡谟敦、王建社、俞雷和秘书长王霞惠及委员共46人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刘长春和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黄贤宏、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巧森、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邬先江列席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董学东所作的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叶辉等6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说明,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叶辉等6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二、会议审议了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等两个议案。会议表决提出了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余红艺主任在会议结束前作了总结讲话。她强调,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饱满的精神状态,积极进取的工作热情,在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履行好代表职责,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题,解读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审议和选举中当好表率,做好引导。
二、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程(草案)》的议案;
三、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的议案;
四、听取和审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叶辉等6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决定,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于2018年1月16日召开。主任会议对开好这次大会高度重视,多次商讨研究,提出要求。目前,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现就这次大会的总体安排和筹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大会的指导思想是:在宁波市委坚强领导下,高举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审议大会各项报告,确定2018年我市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动员和号召全市人民凝心聚力、砥砺前行,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名城名都”而努力奋斗。
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议程共10项,分别是听取和审查市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报告;审查、批准预算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审议和票决2018年宁波市民生实事项目;选举有关事项;其他事项。
根据会议的议程和任务,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会期预定6天(包括代表报到、代表团活动、预备会议1天),正式会期5天。1月16日开幕,1月20日闭幕,共安排3次全体会议、5次主席团会议。具体日程建议如下:1月15日,代表和列席人员报到,召开召集人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党员会议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16日上午,大会开幕,听取和审查市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预算报告;16日下午至17日,代表团审议政府和计划、预算三个报告,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17日晚上,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18日上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作有关法规草案说明并提请大会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和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18日下午,代表团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法规草案;19日上午,分组审议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提出大会选举的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和建议名单,听取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分组酝酿候选人名单、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19日下午,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票选民生实事项目,审议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19日晚上,召开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情况,提出6个决议草案,通过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20日上午,召开主席团第五次会议,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草案,审议通过法规草案表决稿提请大会表决,通过6个决议草案;20日下午,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大会选举,宪法宣誓,通过各项决议,表决民生实事项目,表决法规,大会闭幕。
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根据法律规定,本次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将提交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建议主席团由市有关领导、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召集人以及各条战线代表组成,大会秘书长由翁鲁敏兼任。列席人员名单和代表团召集人名单已由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
(一)审议大会各项报告、法规。审议各项工作报告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围绕重点问题安排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会前各代表团提出重点审议内容,并组织代表做好审议发言准备。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时,安排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代表在全体会议上的审议意见将以书面形式在会后转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为便于代表更多地知情知政,更好地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会议将印发若干专题汇报材料供代表参阅。宁波海事法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大会书面报告工作。审议法规采取代表团会议审议的方式进行,在代表团会议审议时,安排大会秘书处法案组到各代表团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收集汇总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审议意见和需要向主席团或常务主席报告的重要代表意见,由秘书组负责汇总编写上报。
(二)审议和票决2018年宁波市民生实事项目。会议将首次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为推进该项工作平稳有序,将采取先由代表团进行差额票选,再在全体会议上等额票决的方式。
(三)加强会议宣传和新闻报道。大会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大会秘书处宣传组负责,有关部门参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会议宣传报道工作的领导和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和策划,组织强有力的采编力量,制定周密细致的报道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的深度和力度,充分反映过去一年全市各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为大会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第一次全体会议及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进行现场直播。各新闻媒体要对会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报道,尤其要多反映代表的议案建议和审议意见,着力宣传代表依法履职情况,宣传会议的民主气氛和民主决策过程,切实增强宣传的效果。要严格审稿制度,对选举有关的问题和其他敏感问题要慎重把关。
(四)邀请有关人士列席或旁听大会。除法定列席人员外,其他列席人员应尽可能压缩。会议将安排市政协委员列席开幕式、第一次全体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邀请在甬的“宁波荣誉市民”列席开幕式和第一次全体会议;邀请50名公民旁听大会开幕式和第一次、第二次全体会议。
会议的筹备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建立了由翁鲁敏任主任的大会筹备办公室,王霞惠、傅建林、钱政、王仁元、朱金茂、李可、周建飞、娄国闻、陈德良、董学东、陈顶祥等相关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秘书、会务、组织、法案、宣传、议案、后勤保卫等7个组,工作人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从市级机关有关部门抽调。会议期间成立会风会纪监督组,市纪委(市监委)领导担任组长,各代表团设立会风会纪监督小组,由代表团团长任第一责任人,建立组长、组员负责制,确保会议风清弊绝。大会筹备办已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明确各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头组织实施,下步还将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确保会议顺利召开。
(一)关于大会各项报告的征求意见和付印情况。市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发给各代表中心组征求意见,并连同2018年宁波市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在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征求了各位组成人员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已经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已向代表和各方面征求意见并作相应修改,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已原则通过。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也已向代表征求了意见。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并做好了有关意见的逐条反馈和法规草案修改完善工作。大会材料均已装袋完毕。
(二)关于会务工作。整个会期6天时间,需要召开3次全体会议、5次主席团会议。昨天,大会筹备办召开各工作组对口会,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已经进点。今天,还将召开各代表团召集人会议、预备会议和党员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会前,办公厅还专门就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征集议案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参加会议听取代表意见等事项发出通知,要求各方面提前做好准备工作,集中精力开好大会。
(三)关于行政事务工作。代表的食、住、行、安全以及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的具体方案已基本落实到位。代表出席证和报到证两证合一,继续采用远距离感应报到系统,继续在主会场设立安检通道。表决事项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办公厅已制定相关工作的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完成了场地检查和表决器设备检测调试。会议主会场安排在市文化广场大剧院,主席团会议安排在市行政会议中心。代表驻地分别安排在逸东豪生大酒店、阳光豪生大酒店、富邦大酒店、逸东诺富特酒店。会议工作人员驻地安排在逸东诺富特酒店。
(四)关于启用“宁波人大履职”手机应用程序(试用版)。本次人代会将首次启用“宁波人大履职”手机应用程序,旨在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个性化、智能化服务。会议期间各类文件资料以正式的大会纸质文件为准,应用程序推送的内容仅供代表参考。
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研究,现提出《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程(草案)》。
2.审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波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宁波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审查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2017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18年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宁波市2017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8年市级预算;
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研究,现提出《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叶辉等6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说明
一、代表出缺情况。市十五届人大代表总名额为495名,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确认代表资格后,实有代表483名,缺额12名。根据选举单位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来,共出缺代表3名:一是辞去代表职务1名。海曙选举产生的海曙外国语学校校长薛瑞芬因个人原因向其选举单位提出辞去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并被接受。二是调离本行政区域2名。镇海选举产生的中国电信宁波分公司原总经理郭百其、鄞州选举产生的市委原副书记陈奕君因工作变动调离了宁波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上述3名代表的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二、代表补选情况。根据代表出缺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2017年12月27日,镇海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补选镇海九龙康得助农庄经理周银康、中国电信宁波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曾卫民为市十五届人大代表;2017年12月28日,宁海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补选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郑栅洁为市十五届人大代表;2018年1月3日和12日,海曙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会议,补选新芝小学校长叶辉、市规划与地理信息中心总工程师高惠君、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傅祖民为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上述人员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叶辉等6名补选代表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符合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他们的代表资格予以确认。上述人员的代表资格确认后,市十五届人大实有代表486名,缺额9名。
以上说明,连同《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叶辉等6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请一并予以审议。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叶辉等6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市十五届人大代表总名额为495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确认代表资格后,实有代表483名,缺额12名。根据选举单位报告,海曙选举产生的薛瑞芬因个人原因向其选举单位提出辞去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并被接受,镇海选举产生的郭百其、鄞州选举产生的陈奕君因工作变动调离了宁波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上述3名代表的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根据代表出缺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海曙区、镇海区、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分别补选叶辉、高惠君、傅祖民、周银康、曾卫民、郑栅洁为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上述人员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叶辉等6名补选代表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符合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确认。